(一)不符合科技奖励范围及推荐条件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5-7 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项目和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如下:
(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报告评奖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情况。
(二)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可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拟奖励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