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进、实用,性能稳定,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件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 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