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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的通知

  (一)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统一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教学,培训期满后,经培训机构申报,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油新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学员进行考核鉴定。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创业培训。统一使用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中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进行授课。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短期应知应会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要求及岗位规范进行教学。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经费补贴条件和标准
  就业前培训费由参加培训的学员承担,政府从就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含技能鉴定费)。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凡参加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参照新劳社字[2003]4号文件,按照A类工种每人700元、B类550元、C类 400元、D类350元、E类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二)凡参加非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按照培训期1个月以内的每人200元,培训期2-3个月的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三)凡参加本市创业培训的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创业成功或自谋职业达到50%以上的,可按每人1500 2000元给予创业培训机构补贴。《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创业人员申请地方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的有效证明。
  (四)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少数民族失业人员,需要对所学职业(工种)进行汉语言强化培训的,可在原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增加 200元,用于汉语言的强化培训。
  (五)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的,免交培训费。
  (六)申请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当年就业前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培训机构,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培训设备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为:民办培训机构培训人数达到100-200人,补贴2万元,200人以上补贴4万元;公办培训机构培训人数达到200-400人,补贴2万元,400人以上补贴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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