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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58号)


  《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28日

  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我市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和报名
  (一)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和两乡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市、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登记求职,并领取《求职卡》和《求职登记证》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具的《求职卡》、《求职登记证》、近期免冠黑白两寸照片一张和彩色一寸照片两张,到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登记报名。
  二、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我市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培训和短期应知应会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前培训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的,形成“岗位需求、信息发布、职业培训、持证就业”的机制。
  三、培训形式
  培训机构要根据人才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以下形式开展培训。
  (一)订单式培训。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技能培训协议,从登记失业人员中公开招收学员进行专门培训,由用人单位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二)市场需求培训。培训机构根据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需求情况,面向社会招收学员进行技能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为劳动力市场储备技能人才。
  (三)自主选择培训。失业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向,参加就业前培训实现就业(包括在本市外培训机构培训的)。
  四、培训内容和发证
  培训内容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突出实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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