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57号)
根据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供热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供热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供热费的,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不得再向用户增加除供热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供热费。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费。对拖欠供热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供热单位在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办公、经营场所不予供热,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对按规定未享受原福利分房政策的已婚在职职工(含未婚大龄职工和离异后单身职工,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者)的供热费,由单位在职工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据实报销。职工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克房改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据实报销时,夫妻双方均为职工的,按职级(岗位)高的一方确定的面积标准 报销,双方单位各承担50%;夫妻只有一方为职工的,职工单位承担 50%。超出面积部分的供热费由个人自己承担。职工职级(岗位)裴 生变动,按变动后的职级(岗位)调整报销标准。
各职级、专业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表
类别
| 住房标准(平方米)
|
一般职工
| 65
|
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
75
|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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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
满25年工龄的一般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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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处)级干部(含助理协调员)
|
85
|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技师
|
县(处)级干部(含调研员)
| 95
|
副局(地、厅)级干部
| 110
|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局(地、厅)级干部
|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