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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在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批复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在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批复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62号)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在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新政函[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对我市语言文字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2日提出了《关于将语言文字管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进行调整的请示》(新克政发[2003]36号),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准予我市将由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范围,由克拉玛依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精神,为确保我市语言文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在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各区人民政府、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在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新克政发[2002]1号)、《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新克政发[2003]29号),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本级政府语言文字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施语言文字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时间要求
  自2004年12月1日起,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负责实施。语言文字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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