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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68号)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新政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财政体制运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我市实际出发,结合自治区的规定,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发挥财政体制的调控作用,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明确市、区两级财政收支范围,健全地方收入体系,规范转移支付办法。
  二、具体内容
  (一)分享税种和分享比例。
  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不再参与分成,收入全留各区;各区土地增值税全留各区;各区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各区分享税种,自治区不再参与分享;各区征收的地方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上划市级,独山子区石化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分享,市级70%、独山子区30%。
  资源税仍作为自治区与市级的分享税种,分享比例为自治区 75%、市级25%;增值税仍作为中央和市级分享税种,分享比例为中央75%、市级2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仍作为中央和市级分享税种,分享比例为中央60%、市级40%;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市级(各区)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市级(各区)40%;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各区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各区40%。
  (二)财政收入范围划分。
  市本级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税费(不含个人所得税,企业名单见附件);市财政征收的农业各税和契税;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各区收入: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石油石化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税费;各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以上税费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各区收入按属地划分。
  (三)财政支出范围与责任的划分。
  市本级财政主要负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保障所需经费;承担全市宏观调控、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责任。负担的支出主要包括:市本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市本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改制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等。
  区财政主要负担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保障所需经费;承担区及所属乡(镇)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的责任。负担的支出主要包括:区本级及所属乡(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区本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改制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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