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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

  2. 指导、监督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 拟定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4. 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 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 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全管理。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承担以下共同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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