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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6. 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市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7.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8.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范围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

  (三)各副市长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 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 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5. 承办市长、常务副市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 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3.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 建立和完善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标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5. 研究制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政策、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

  6.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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