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发挥安全专家的咨询、服务和决策参谋作用,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十)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一)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及各项防范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一)市长是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做好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 协助市长研究、协调解决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副市长落实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长;
5. 负责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