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全民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八)建立和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质储备和应急资源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