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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家禽家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物防疫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家禽家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本市家禽家畜管理工作与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均有权监督、举报。
  第七条 单位及个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应手续。
  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批。
  第八条 居民个人经批准饲养畜类的,每户居民饲养数量仅限一只;不同种类的禽、畜不得兼养。
  第九条 经批准后居民个人饲养的犬类,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体重不得超过5千克;
  (二)体高不得超过50厘米。
  严禁居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种、烈性犬种。
  第十条 饲养家禽家畜的居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用途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以限量饲养家禽家畜: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
  (二)动物园供游客观赏的;
  (三)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须具有饲养场所和安全防护措施。军犬、警犬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饲养家禽家畜,须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饲养人系个人的,由饲养人向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属单位饲养的,可直接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及饲养家禽家畜的种类与用途。
  凡本办法下发前饲养家禽家畜的,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及申请人的饲养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经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前往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饲养条件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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