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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家禽家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家禽家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2]24号)


  《克拉玛依市家禽家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加强家禽家畜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002年8月28日

  克拉玛依市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家畜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的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通告》及本办法所称家禽家畜,不含养殖基地集中饲养的鸡、鸭、鹅、鸟、兔、羊、猪、犬等禽畜。
  《通告》及本办法所称城市建成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构)筑物已开发成型的区域。
  《通告》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通告》所称公共场所,不含经批准的家禽家畜交易场所。
  第四条 对家禽家畜的饲养,坚持实行限制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饲养家禽家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批与饲养家禽家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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