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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出国报告;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两寸免冠正面光面纸彩色照片6张(每增加一个国家加两张)。
  第十五条 出国任务被批准后,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出国财务及护照押金等费用手续,需持以下材料: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收费通知单;
  (二)出国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报告。

第四章 出国护照管理

  第十六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全市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地方护照的收缴及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回国15天内。须将护照上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备再次出国使用。如不及时交回,将暂停该单位出国人员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内再次出国时,仍需由派出单位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递交出国申请报告(要求同前)。领取护照因故未出境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护照交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不允许异地审批办照。在自治区范围内赴毗邻国家执行经贸项目任务的,如确有必要,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许可,向有出国审批权的地、州、市开具委托书后,方可办理。否则,将追究派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持照人如遇有护照遗失、被窃等情况,在国(境)外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警察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在国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告事情经过,并作出书面检查,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向自治区报告。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出国前,必须参加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国家安全局组织的出国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国外习俗、礼仪和旅行常识等),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及人员回国后需在15天内写出出国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国外任务完成情况;
  (二)执行外事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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