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国报批程序
第八条 出国人员派出单位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递交由业务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的出国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出国事由和目的;
(二)人员组成及简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所在单位及现任职务和职称、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三)出访地点(国家和城市)、路线和时间(出访日期、境外停留时间);
(四)出国费用来源(派出单位支付或外方支付);
(五)附件,主要是国外正式有效邀请函(中、外文件),国外详细日程安排,合同及双方协议书及其他等。
第九条 市外事侨务部门受理报告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签,最后由市长或市委书记签发(如市长和书记均出差,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拟文上报自治区。
第十条 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出国事项,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主席、主席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审备案后,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现职正副县处级及其他人员出国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赴与新疆毗邻国家经贸、科技团组成员中正、副县处级人员,需经市长或市委书记批准;科级及以下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项目批准后,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发放“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选审查及表格的填写,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批件”,需持以下材料: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开具的政审人员介绍信;
(二)出国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申请报告;
(四)出国任务送审单;
(五)出国人员审查表。
第十四条 政审通过后,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和签证,需持以下材料: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介绍信;
(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