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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2]26号)


  《克拉玛依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02年9月21日

  克拉玛依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促进对外合作交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设备引进、技术培训、经济贸易和劳务等项目及人员的审批、上报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私营企业人员、三资企业中受雇于外方的中方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中的离退休人员(特殊情况除外)和长期在外学习人员(半年以上)出国事宜,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工作实施统一 归口管理。

第二章 出国审批途径

  第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地方企业、科研及人民团体等单位项目及人员出国,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五条 参加“双跨”(跨地区、跨行业)出国项目及人员,参团单位须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供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和组团单位的有关正式函件(请示报告、人员名单、日程安排、费用明细),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国任务确认件,最后由“双跨”组团单位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六条 受自治区委托,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可直接审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赴与新疆毗邻国家(包括原苏联境内各国)的经贸、科技出国项目,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并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七条 中国石油股份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克拉玛依润滑油厂等中央企业所属人员出国,除行业规定项目上报中国石油股份公司外,其余走地方出国项目的,均须先报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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