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参加宴会的中方主宾应严格按级别对等的原则接待,不得随意升格或降格。
第十八条 接待费用开支标准:
(一)宴会标准:正厅级领导出面举办的,每人每次100元;副厅级领导出面举办的,每人每次80元。
(二)冷餐会、酒会、茶会标准:每人每次分别为80元、60元、40元。
(三)宴会、冷餐会所用酒水、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以上各项费用标准可比照当年物价上涨指数做相应浮动。
第五章 礼品赠送与接受
第十九条 在外事活动中,赠送礼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首次访问我市的团组及来宾,如果对方赠礼,可由主要接待单位根据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安排适当回赠。
(二)对来我市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归国时,可以赠送价值不超过400元的纪念品。
(三)对再次或多次访问我市的团组及来宾,原则上不赠送礼品。
(四)对外赠送的礼物应尽量选择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物用品。
(五)对外赠送礼物的金额(除第三款外),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条 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受礼物按照我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受礼单位应报请市外事部门审核,经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领导批准后,留给受礼单位或受礼人,或送有关机构使用、保存、陈列。
(二)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婉言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以及礼物变卖收入等一律报市外事部门登记注册后上缴国库。
(三)违反规定的,按《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邀请来的国(境)外团组织人员,各有关接待单位应充分做好准备,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和会谈议案,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在实施中,既要注意礼遇,又要着眼于解决实质性问题,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