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邀请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毗邻国家(包括原苏联境内各国)的县处级及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直接审批并办理请。
(二)对邀请上述国家县处级以上经贸、科技人员和上述国家以外国家(地区)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随后拟文上报自治区。
第三章 来访团组接待程序
第九条 接待单位须在所邀请外宾抵达前至少五日内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接待方案和费用预算并填报《接待外国(公司)团组申报表》。
第十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视来访团组具体情况审批并下达礼遇规格、活动范围、宴请及费用标准等批件通知。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根据批件通知到相关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用,安排具体接待事宜,接到通知的各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单位应及时写出总结并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复印件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外宾接待礼遇规格及费用标准
第十三条 外宾在活动期间需要宴请并且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出席的,接待单位需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接待活动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了一次宴请的(包括风味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再另行安排宴请。
第十五条 宴请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对需按地、市级以上规格接待的外宾可采用正式宴会。对人数较多的来访团组可采用便宴、酒会、冷餐会和茶会等形式。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我方参加宴会的人数,外宾5人以下的,中外人数的比例按1:1以内安排,如中外人士合计不足8人的,按8人安排;外宾5人以上的,中外人数的比例按1:2以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