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2]7号)
《克拉玛依市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9月21日
克拉玛依市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邀请和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国家保密制度,强化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使邀请和接待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辖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因公邀请和接待国(境)外团组及人员来访、考察、交流、经济贸易洽谈、展览、演出和比赛等外事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自费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婚丧等事宜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全市对外邀请和接待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邀请审批权限和手续
第四条 各邀请接待单位须根据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邀请国(境)外人员请求,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办理对外邀请。
第五条 市辖各级行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均无权直接审批和发放正式对外邀请。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授权,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可审批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毗邻国家(包括原苏联境内各国)的县处级及以下经贸、科技人员的邀请。其他级别和类别人员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由邀请单位根据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涉外文件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邀请理由,被邀请人在国(境)内停留时间、入境次数(一次或多次入境),每次停留天数、费用支付方式(外方自理或我方承担),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国籍、所在单位(公司)职务、护照号码等。同时,另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合同、协议、意向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