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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有关概念及内容
附件2.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略)
附件3.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略)
附件4.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略)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有关概念及内容
一、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
(二)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四)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五)现行有效的自治区政府规章
(六)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 既包括以本主体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主体执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清理报告中说明。
二、行政执法职权的分类
行政执法职权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体许可项目以《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政府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二)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1. 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
2. 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属于一种财产罚。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金钱或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