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根据行政权力的通行分类,此次有关权限的清理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等八类进行(见附件1)。各单位要依据以上分类对本部门行政职权进行界定,清理出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数量。各单位在职权清理中,应当注意:第一,所清理的行政许可权要与市政府已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相衔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列入“其他行政权”;第二,编制部门职能职责“三定”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有关单位业已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再列入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由行使该项权力的机关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2007年11月初--12月底)。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准确理解和掌握清理工作的相关概念和要求,组织力量集中按照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清理,清理出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以及相对应的行政职权。完成清理工作后,各单位要按要求填写有关清理工作报表(见附件2、3、4),并将其正式文本与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集中审核阶段(2008年1月上旬--3月底)。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抽调专人对各单位的清理结果集中进行初审,并分别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要求,存在清理不全面、法律依据不足、清理报表填写不规范等情形的予以退回,同时要求限期重新清理上报;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及行政职权的类别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确认公布阶段(2008年4月)。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认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新的法律、法规确定新的职权,以及机构调整后行政执法职权发生变化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按本通知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并通告。
四、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