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权力的透明运行,努力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含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即按照
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清理工作的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实施者,在行政权运行体系中具有法定的地位。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应当掌握:第一,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外,非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第二,清理工作应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并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各单位要对现执行的各类法律规范进行清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政府规章的顺序,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类别、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各单位在梳理过程中,务必注意:第一,部门规章、特别规定等与《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和《
行政复议法》等公共行政法律的衔接;第二,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相衔接;第三,防止把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依据,以及没有法律依据而设定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编入执法依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