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传呼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2]61号)
随着通讯事业的快速发展,无线通信手段日趋多样化,无线传呼已显滞后,基本已被移动通信方式所取代。本着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的原则,现对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传呼机管理办法予以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办法
1、凡按照《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及管理办法》(克政办发[2002]25号)文件,已享受移动电话话费补助的领导干部,不再配备传呼机。
2、从2003年1月起,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统一缴纳原经市政府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使用的传呼机月租费。
3、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审核批准,同意继续配备使用传呼机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无线通信方式,但手机或小灵通电话自备,每月报销标准35元,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付。
二、具体规定
1、限额报销无线通信费用的范围,原则上仍以市政府《关于移动电话和传呼机购置、使用管理办法》(克政办发[1997]69号)规定的范围为准,一般限于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人和秘书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小车司机,以及室外业务较多且工作联系频繁的业务人员。
2、该范围的具体人员须报市政府有关会议审核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将人员名单和相应机号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单位财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线通信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并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限额报销无线通信费用的人员,须自行缴纳话费,然后凭缴费单,每半年到所在财务部门集中报销一次。
4、限额报销无线通信费用的人员是根据其工作岗位需要确定的,若使用者调离本岗位或退休,停止报销费用。
5、限额报销无线通信费用的人员所使用的传呼机、手机或小灵通电话号码要公开,并保持正常开通状态,不得随意关机,不准转借他人,否则将取消报销资格。
6、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公安及国家安全部门的传呼机配置管理,由本单位依照本管理办法的原则自行管理,传呼机数量不得突破现有数量。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提出申请配置意见(含姓名、岗位、职务),于2002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