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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克拉玛依市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水平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克拉玛依市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水平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2]57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质量,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测算的我市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控制水平,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划分,确定我市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销售单价每建筑平方米的指导价为:中心城(不含金龙镇)二级地1350元,三级地1300元;其他城镇区块经济适用房1300元。在保证全部住宅层数层差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前提下,楼层差价率由开发商自行确定,但不允许突破指导价。
  二、按照以上价格水平,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为:涂料内外墙面,坐式马桶,卫生洁具齐备,卫生间瓷砖墙面、瓷砖地面,门窗按国家规范,室内水泥毛地面,单元、分户设防盗门,阳台封闭,按设计附带有地下室,保证水、电、暖、电视、电话的正常使用功能。以上设施、设备均应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住宅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非营利性公建齐备,符合专业化物业管理要求,并适当投资建设部分营业性配套设施,以促进小区的物业管理以业养业、多渠道费用补偿。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
  三、开发商应在低于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济适用房项目建成后,开发商应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在指导价格规定范围内确定其最终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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