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具体按照《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 建立成果汇缴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于两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五套成果,两套交市国土资源局,两套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套交自治区土地档案馆存档。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保留土地调查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并签订保密协议。
(三)各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按照《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与承担单位相配合,组织开展各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外业工作;组织开展外业数据自查、内业数据自查等工作。
九、市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第二次土地调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证自治区境内土地调查数据的完整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自治区的整体部署和我市的工作计划,同步开展该项工作,并纳入我市的成果汇总工作,其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篇 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2007年国土资源部);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2007年国土资源部)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6.《日常地籍管理办法》(〔1992〕国土[籍]字第8号);
7. 《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8. 《集体土地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
11. 《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
12.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1999);
13.《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国土资发[2001]245号);
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15.《
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1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则》(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93);
17.《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则》(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93);
18.《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2008);
19.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20.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
(二)地方法规、规章。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