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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配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及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进度安排

  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克拉玛依市为2008年上半年完成单位之一。目前,结合全疆第二次土地调查组织开展情况及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展情况,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安排如下:

  1. 2007年7月-2007年12月为前期资料准备阶段;

  2. 2008年1月-3月为《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批,经费审批,承担单位的招投标阶段;

  3. 2008年3月-7月为外业调查阶段;

  4. 2008年8月为外业检查验收阶段;

  5. 2008年9月为内业建库、汇总阶段;

  6. 2008年10月为内业数据检查验收阶段;

  7. 2008年11月、12月为内、外业资料、电子数据整理汇总成果上报阶段;

  8. 2009年上半年配合完成自治区级汇总工作;

  9. 2009年下半年,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汇总生成克拉玛依市2009年土地利用数据,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宣传及人员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组织参加自治区级人员培训;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情况,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对区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筹备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精神,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负担。中央财政主要负担调查所需航空航天资料的统一购置,基础图件的统一制作。自治区财政主要承担自治区本级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地方财政主要承担组织进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工作。

  八、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实施与管理

  (一)制度方面。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2. 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建立实时更新工作机制,确保市、区两级土地数据库的实时、准确、客观。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此数据库为准。

  (二)机制保障。

  1. 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原则上按照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门培训和考核后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

  项目采取总包制度,由中标承担单位负责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内业入库、数据汇总、2009年土地变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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