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负责人岗位培训制度和教师业务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真实,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同时报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