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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教育机构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的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持《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分别到地方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基础教育机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基础教育机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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