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艺术类、体育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化、体育部门做好《办学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条件、范围、性质、学习期限、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场地及地址;
(二)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主管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资格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3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教学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
(七)经民政部门审核的名称登记材料;
(八)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拟开办食堂的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民办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