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14号) 


  《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3月25日

   克拉玛依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基础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实行属地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民办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宣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六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