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名录库中更新变更单位的基本信息;
(4)在名录库中删除注销单位信息;
(5)调整更新限额以上单位名录资料信息;
(6)在名录库中更新调整个体经营户户数及从业人员总数。
2、更新维护时间
基本单位名录库每年更新维护两次:
(1)每年5月份对更新维护的所有内容进行维护更新;
(2)每年10月份对更新维护内容项的(1)(2)(3)(4)进行维护更新。
三、名录库更新工作步骤与要求
1、由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根据本辖区的经济普查数据建立名录库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要根据市统计局认定的本辖区经济普查数据建立本级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名录库中每个单位所含的字段应以《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中“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所列的指标为基本内容。名录库的管理程序统一使用自治区统计局下发的程序。
2、由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接收本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信息
根据南宁市统计局、市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的名录库管理机构都要在每年的2月底前和8月底前,接收同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等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新增、注销个体经营户情况”表在每年的2月底前提供。
3、由上到下逐级对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名录进行分解
南宁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在接收到本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和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分解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
县区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在接收到本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和南宁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分解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后,再分解到县、区、开发区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
4、由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整理本辖区名录库,并向下布置有关统计报表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将市统计局和本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和“新增、注销个体经营户情况”表中的单位名录,认真进行整理、分析,并补充行政区划代码后,再进行新增、变更、注销处理:在名录库中删除已注销的单位;变更信息的单位,应与名录库对比,然后再对名录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如果在名录库中找不到这些单位,则作为新增单位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