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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和《南宁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精神,为了保证南宁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和系统运行安全的“活库”,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南宁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是在《南宁市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名录信息共享”的原则组织实施。

  南宁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统一对南宁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按照南宁市统计局的统一布署,负责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

  (一)名录库更新维护资料来源

  1、经济普查年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资料从经自治区经济普查机构审核评估认可后的经济普查数据库中获取。

  2、非经济普查年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资料,通过以下形式取得:

  (1)南宁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布置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资质以内、星级以上等,下同)单位填报基本单位年报表,取得限额以上单位的更新变动情况;

  (2)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 表(J410表)和“新增和注销个体经营户情况” 表 (桂J411表),取得当年在以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新增、变更和注销情况;

  (3)各县、区、开发区报送的基本单位年报资料,取得各地基本单位的新增、变动和更新情况。

  (二)更新维护内容及时间

  1、更新维护内容

  (1)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应标识指标的变更;

  (2)在名录库中增加新增单位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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