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录库数据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网络保密规定》以及其它统计信息发布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名录库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必须予以加密保护,原则上不得查询和使用;凡涉及企业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商业秘密的基础数据,末经相关企业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许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一律不准向外提供。
名录库数据的对外提供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普查中心是唯一有权对外提供和发表名录库数据的部门,普查中心在提供资料时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一)直接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查询和使用下列资料:
1、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相同口径范围的最新名录库资料,包括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
2、与其管理权限相关单位的名录信息、主要属性指标;
3、统计部门网上发布的名录库的最新综合数据;
超出上述范围的名录库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需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和使用。
(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直接查询其需要的名录库主要综合数据;对使用属于其管理权限内的相关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需经审批后可以授权使用。
(三)统计部门内部相关单位的使用权限,可以依据用户的身份、职责以及查询的记录范围、字段范围、使用时间、查询频度和查询方式等进行界定。主要权限界定如下:
1、统计部门的领导人可直接查询浏览本级名录库的全部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和综合数据;
2、局内各专业科有权使用名录库中的单位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经济类型、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等信息和汇总数据;
3、局内各专业科有权使用名录库中属本专业统计范围的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信息;
4、局各专业科使用上述两款以外的其它名录库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普查中心提交使用申请表,填写使用目的和使用信息内容,经普查中心初步审定,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四)南宁市统计局以外的单位使用名录库系统作为调查样框的,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向南宁市统计局提供抽样方案及相关程序,南宁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为使用方抽取调查样本资料。
(五)各级党政部门需使用非公开发表的名录库信息时,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向南宁市统计局提交申请表,填写使用的目的和使用的信息内容,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南宁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加工整理和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