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专业科提供的各年度单位基本信息。
(三)根据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按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的名录资料信息。
(四)行政登记资料。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要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普查中心或名录库管理机构提供。
(五)在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六)日常统计登记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中获取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四、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
(一)有以下情形,需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1、基本单位发生增减变动;
2、因基本单位自身业务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有变化;
3、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引起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4、当年年报结束后,各专业所负责的限额以上单位需要调整范围的,要及时反馈普查中心,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经济指标进行更新。
(二)有以下情形,需对名录库进行内部注销管理:
1、关闭、注销、吊销、撤消或破产二年以上的单位;
2、单位电话、地址错误,查找不到的单位。
需注销单位经过相关专业科确认后,将其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删除,转入历史记录的另一数据库文件保存。
五、名录库信息交换
(一)普查中心于定期报表上报自治区普查中心后20日内将各专业新增、变更、撤销单位数据反馈给各专业科。
(二)各专业科在每次定期报表结束后,将本次定期报表所用的基本单位名录变化情况反馈给局普查中心,由局普查中心核对变更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以保证定期报表使用的名录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一致性,并做好存档及变更记录。
(三)每年年报结束后,各专业科将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反馈给局普查中心,普查中心负责对限额以上单位及其经济指标进行更新。
(四)每次普查结束后普查中心负责向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与其行政登记资料相同口径范围的最新名录库资料。
六、名录库数据使用的权限
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要本着“先内后外、先上后下、专业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向同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的有关专业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和基层数据,充分发挥其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地满足局内外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