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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南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工作的通知


  (2)认真做好摸底工作,编好农村住户、非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摸底表,做到胸中有数。

  (3)在开展摸底工作的同时,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4)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标准,认真详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按照上级农业普查部门的部署,做好复查工作。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手工过录、手工汇总、封装及交接工作。

  (7)向群众宣传并自觉遵守保密规则。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

  普查指导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普查办公室推荐,报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审查批准,并报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备案。

  普查员由各社区、村委会普查小组推荐人选,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普查办公室初选后报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报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备案。

  2、选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必须经过相关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的正式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聘用期内要做到:遵纪守法,严格保密义务,掌握调查技巧,聘用期内服从领导的调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向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宣传普查的意义、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的认识,使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支持普查工作。

  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原则上按普查小区配备,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普查员数量根据现场普查登记时间安排和工作量确定:在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条件较便利的地区,每50-80户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每30-50户配备一名普查员。

  (3)每个普查区,应在村级农普小组成员中指定一名村级普查员负责行政村、村及以下非农村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业服务业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每个乡镇,应在乡镇农普成员中指定一名乡镇级普查员,负责乡镇、乡镇办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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