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及《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桂统字[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及指导依据
城乡划分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对准确反映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城乡划分工作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及《〈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指导,以国家现行市镇建制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按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划分单元,科学、规范地将南宁市行政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二、城乡划分的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南宁市现行建制的行政地域,均被列为城乡划分的范围。城乡地域的划分,以现行的统计行政区化代码为基础,按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划分单元,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地域属性一一进行科学、细致、规范的划分。
三、城乡划分工作及其时间要求
根据全区城乡划分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南宁市城乡划分工作的时间安排要求如下:
1、层级培训,将城乡划分工作落到实处。市统计局负责县、区一级的培训工作;县、区统计局负责乡、镇、街道一级的培训工作。全市层级培训工作应于2006年6月20日以前完成。
2、层级督查指导,确保全市城乡划分工作顺利开展。市级督查小组于2006年6月21日至7月5日对县、区城乡划分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指导。县、区统计局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对本地城乡划分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指导,督查的重点为城乡结合的连接情况,要求实地勘察,发现问题实地解决,就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