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