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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民创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五个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加强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共同创业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中明确的各项鼓励全民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人员积极开展自主创业。同时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

  1、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创业项目的开发、创业能力培训、小额贷款贴息、对初次创业者的社保补贴、创业工作奖励以及对创业园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辅导服务的适当补偿。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贴等形式,扶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单位。激活调动民间资本向全民创业流动,支持金融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个体户、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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