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
(二)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六)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10元;
(七)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
(八)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
(十)自运垃圾每吨100元;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标准是每立方米5元。具备自运能力的,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无自运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卫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代运,代运费标准是每立方米10元。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环卫服务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居民和市区暂住人口,可以选择环卫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公共卫生间吸污、蚊蝇消杀等环境卫生服务,并向其支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可以委托环卫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负责居民区的清扫保洁,并按每人每月1元支付清扫保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