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党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由市长临机决断。
第五章 决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其具体执行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现的;
(四)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委、人大、政协、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