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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冀粮电〔2011〕2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工商局:

  粮食收购市场放开以后,多元主体快速发展,对搞活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的主体过多,经营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也增加了规范市场秩序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从即日起,我省恢复受理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和履行相关义务的,一律不给予粮食收购资格。要加强对申请者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保管能力的实地核查,确保粮食收购者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保障收购的粮食储存安全。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并按照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对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政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收购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依法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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