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九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对符合规定且属本机关职责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加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经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并在十日内向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或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