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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交〔2011〕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省厅直属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条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三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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