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9日)废止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农种发[2004]11号)
各市、县农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省农业厅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在引种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厅 2004年6月)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十六条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省相邻(接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相邻的任一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相邻省份审定公告的品种适宜区域的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