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行为,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省农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厅 2011年8月)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十六条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生态区引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同一适宜生态区试验、引进种植相邻省份近三年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作物。
第五条 河北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的试验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引种申请应由拟引进品种的选育者或品种所有权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