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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一)区域性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具有区域性辐射力的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及其配套项目,推动批发市场创新交易方式,提高经营档次,增加服务功能,提高附加值。

  (二)商业街建设。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商业街,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形成经营特色,促进消费,繁荣市场。

  (三)重点品牌连锁经营发展。扶持我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品牌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引导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扶持涉及民生的便民连锁经营网点、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四)商贸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对创新商贸物流模式,带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发展和进步起到明显示范作用,能够产生较好效益的项目和公共平台予以扶持。

  (五)区域性购物中心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促进购物消费、网络零售、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和经营企业等有利于构建区域性购物消费中心的建设项目、整体宣传及推广活动。

  (六)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对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扶持。

  (七)对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获得商务部评审定级的项目。

  (八)其他符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扶持对象。

  (二)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已开工、已竣工或在申请年度内竣工,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三)项目单位应为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还应符合企业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诚信良好、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新上项目除外)等条件。

  (四)项目未申请我市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第三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奖励或贷款贴息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扶持,补助或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对项目专项贷款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二年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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