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步伐,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实施挖潜、改造、提升项目,创新经营业态,提高商贸流通管理水平和促进消费、构建区域性消费购物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商务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和批复等工作;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我市流通业现代化水平,形成区域商贸中心;
(二)有利于促进我市商贸企业调整经营结构;
(三)重点保证已建项目、在建项目;
(四)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五)市区联动,共同支持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能够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新建、改造提升商贸项目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