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制订并下达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在工程施工中,根据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和相关规程、规范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采取抽查为主,以预设监督点和巡回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
(七)审核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内容和数量;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文明施工情况;
(二)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三)参建单位资质和施工单位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情况;
(四)参建单位依法设置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参建单位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情况;
(六)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
(七)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施工安全投入的情况;
(八)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参建单位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