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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发现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应配备专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质量与安全监督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报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备案。

  专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为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工程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第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时,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办理开工许可前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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