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1〕150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讨论,并报厦门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和《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质量与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或减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条 在全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申报质量与安全监督。
有条件的区应建立区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中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未设立区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备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中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其他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